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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傾銷稅回溯課徵「抓大放小」 增訂豁免機制避免誤傷小進口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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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傾銷稅回溯課徵「抓大放小」 增訂豁免機制避免誤傷小進口商
為了避免廠商在反傾銷的調查期間囤貨,課徵反傾銷稅設有「回溯機制」,在財政部與經濟部調查期間,若進口商有大量進口、囤貨的現象,並造成國內廠商傷害,可提前課徵反傾銷稅。近期財政部關務署修正法規,增訂「豁免條款」,如果進口商在比較期間的進口量占涉案國、涉案貨物比重未達萬分之1,可望被寬容。

財政部首次動用反傾銷稅回溯機制,為去年調查陸製啤酒案,陸製啤酒反傾銷稅率從19.13%到51.94%不等,自去年的7月2日開始課徵,課徵期間5年。惟業者提出,在部分進口商調查期間大量囤貨現象,經過財政部關稅稅率小組審議,確實有囤貨並傷害國內業者情形,因此部分廠商提前「回溯」到4月4日課徵,等於遭課反傾銷稅5年3個月,較其他廠商多課3個月。

依據反傾銷稅回溯機制規定,以公告展開調查為基準日,調查前的3個月為基期,如果展開調查後的3個月內進口量比調查前增加超過30%,就會被認定有大量進口、囤貨的現象,恐會被「回溯」多課反傾銷稅。回溯機制有「豁免」條件,包含季節性因素,例如飲料的調查期間正好在夏季旺季,需求量原本就會較冬季增加,或者進口商非蓄意囤貨規避反傾銷稅等,都會被考量寬容。

關務署檢視,認為若單純以調查後3個月較調查前進口增加30%,就判定是囤貨、大量進口,進而採行提前課徵,很容易誤傷一些小型進口商。財政部官員解釋,調查前這些小進口商原本進口量就很少或者零星進口,只要調查期間多進口1公噸,就很容易誤觸法網,成為被「懲罰」的對象。

關務署近期修正《反傾銷稅回溯課徵之傾銷調查原則》,增訂豁免條款為個別進口商比較期(調查後3個月)進口量,占涉案國涉案貨物比較期總進口量未達萬分之1者,不認定有大量進口情形,回溯機制有「抓大放小」的意思。

據知,修法過後目前調查中的案子都可以適用,目前調查中的案件有中鋼所提出,針對韓國製、大陸製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反傾銷調查案,主要用於各種電器如冰箱、洗衣機與空調馬達、發電機與變壓器等。

警語:飲酒過量,有害〈礙〉健康;酒後不開車,安全有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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